【合規明鏡】獨立董事親屬短線交易被罰
發布時間:2025-04-10 10:38:48 | 點擊數:0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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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處罰結果
【基本情況】
湯某于2022年3月18日起任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弘科技)獨立董事。湯某母親分別于2024年8月、9月通過二級市場買入“光弘科技”股票,于2024年9月、10月賣出。違規所得10.03萬元已上繳光弘科技。上述交易“光弘科技”股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
【處罰結果】
廣東證監局對湯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案例警示
獨立董事本人及直系親屬應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交易行為,獨立董事本人要及時盡到督促義務,督促自己的親屬嚴格規范買賣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行為。公司董事會應加強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關于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培訓工作,督促相關人員嚴格規范買賣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行為,審慎操作,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來源:轉載自 重慶市上市公司協會官微